| 受理单位 | 胶州市城建局 |
| 联系地址 | 胶州市福州南路28号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 审批条件 | 1、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前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3%修建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居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4、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
| 申请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1份; 2、结建防空地下室报建表3份: 3、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 4、规划部门批准的高层建筑一层平面图或基础埋深超过三米(含)的一层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 |
| 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领取并填写《人防行政许可申请书》《结建防空地下室报建表》(附标准表格及标准样本),递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补正的书面凭证,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2、审核;审核人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现场踏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踏勘; 4、审批;受理人、审核人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批人(局分管领导),审批人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提出审批意见和技术要求并送达:建设单位持该报建表委托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防空地下室的方案设计,对不予许可的予以退回。 |
| 办理期限 | 7个工作日上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窗口 | 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建设局窗口(咨询电话;87292023) |
| 许可单位 | 建设局 |
| 联系电话 | 82206358 |
| 投诉电话 | 822063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