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胶州市城建局 |
| 联系地址 | 胶州市福州南路28号 |
| 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X号窗口领取并填写《排水工程建设申请表》(附标准表格及标准样本),递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补正的书面凭证,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2、审核:审核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现场踏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进行踏勘; 4、审批:受理人、审核人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批人(局分管领导),审批人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签审查意见并颁发排水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予以退回。 |
| 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窗口 | 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建设局窗口(咨询电话:87292022;87292023;87292024) |
| 备注 | 对以上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举报投诉电话:87292012 单位地址:胶州市郑州东路39号 网址:http://www.jiaozhou.gov.cn/ |
| 许可单位 | 胶州市城建局 |
| 审批依据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
| 审批条件 | 1、城市排放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 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要求; 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我市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 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6、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置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7、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8、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衙符合第三项规定的相关标准。 |
| 申请材料 | 1、《排水工程建设申请表》(原件四份、打印) 2、总平面图(原件、一式两份) 3、管线综合图(原件、一式两份) 4、排水设计施工图(原件、一式两份)排水设计须采用求雨污分流、能够清晰准确的反映出排水水管道的长度、管径、坡度、走向的排水平面图和纵断图、并标明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位置及井底高程 5、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原件、一式两份)(仅限于污水接入城市管网之前需自行处理的工业企业) 6、电子资料(2、3、4项图纸内容、一份) |
| 联系电话 | 82206356 |
| 投诉电话 | 822063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