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胶州市卫生局 |
| 联系地址 | 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三楼 |
| 办理窗口 | 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 |
| 许可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 许可条件 |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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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1份;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1份;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份;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1份; 7、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9、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1份; 10、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药房的药品种类清单1份 12、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有病员食堂的须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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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程序 | 1、受理。由受理人员当面审查材料,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的书面凭证;2、审核。由审核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安排卫生监督人员到现场勘验;3、现场勘验。卫生监督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对照标准到现场勘验。4、核准登记。按照申报材料和勘验结果,对提交的登记注册书,进行许可事项的核准登记,并提交卫生局的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5、发证。由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许可期限 | 1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