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胶州市卫生局 |
| 联系地址 | 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三楼 |
| 许可期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窗口 | 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 |
| 许可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许可条件 | 1.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2.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4.具有相应的洗刷、消毒间或理发工具消毒设施、毛巾消毒设施及“皮肤病患者专用理发工具”等设施 5.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工具、用具及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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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1.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从业人员均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营所用房屋房产证及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及外部位置平面图(A4纸自制) 6.卫生组织及管理制度、专兼职卫生管理员(A4纸自制) 7.经营场所基本情况(填写表格) 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美容店须另提交:a:其美容用品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分) ???????????????? b:近期产地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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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附标准表格),递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在30分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补正的书面凭证,材料齐全的转交审核人进行审核; 2.现场勘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审核人及时到经营现场进行勘验,并出具监督意见书; 3.审批:受理人审核人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批人(局分管领导)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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