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胶州市城建局 |
| 联系地址 | 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三楼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 许可条件 |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落实。 |
| 申请材料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或备案通知书(备案工程);(原件1份) 5、建设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监理委托书;(原件1份) 6、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建设质量监督书;(原件1份) 8、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原件1份) 9、银行出具的对账单、存单或其他存款证明;(原件1份) 10、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防雷装置图纸设计核准书。(原件1份) 12、《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或《易地建设费办理通知书》(原件1份) |
| 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X号窗口领取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附标准表格及标准样本),递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补正的书面凭证,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2、审核:审核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现场踏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进行踏勘; 4、审批:受理人、审核人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批人(局分管领导),审批人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送达;对不予许可的,予以退回。 |
| 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办理地址 | 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三楼 |
| 办理窗口 | 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建设局窗口 |
| 联系电话 | 82206356 |
| 投诉电话 | 822063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