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胶州市工商局 |
| 联系地址 | 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三楼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 |
| 许可条件 | 1、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得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
| 申请材料 |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到工商局领取或网上下载,加盖出资人印章);(原件1份)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到工商局领取或网上下载,加盖出资人印章),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原件1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原件1份)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原件1份)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8、住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
| 许可程序 | 1.受理审查: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并填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附标准表格及标准样本),递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补正的书面凭证,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2.核准:审核人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发照。准予行政许可的,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 |
| 许可期限 | 7个工作日 |
| 办理窗口 | 行政服务大厅工商局窗口 |
| 办理地址 | 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群三楼 |
| 投诉电话 | 872201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