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胶州市国土局 |
| 联系地址 | 胶州市兰州东路291号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
| 许可条件 | 1、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已根据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
| 申请材料 | 1、新办采矿登记的有关材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矿区范围图(3)1比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6)环境影响报告及审批意见、报告、批文(7)资信证明(8)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2、延续登记换证的有关材料:(1)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单据(2)采矿延续申请登记书(3)矿产概况说明(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及原登记材料(5)营业执照复印件(6)《安全生产合格证》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 3、变更登记的有关材料:(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矿区范围图(3)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审批表(4)营业执照复印件(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材料(7)1:50000矿山地理位置图(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及登记材料。 4、采矿权转让应提报的材料:(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2)转让合同(批准采矿权转让后生效);(3)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的原因);(4)依法缴费、纳税的证明及票据(5)受让方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安检、资信、技术、设备等证明材料);(6)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7)矿区范围图(8)1:50000矿山地理位置图(9)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以完成转让审批或不足开展相应的开采工作、可同时或提前申请延续登记;(10)转让部分开采区域的,应先办理采矿权分离变更登记;(11)原采矿可证正、副本及登记材料。 |
| 许可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行政大厅国土资源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受理人2小时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补正的书面凭证,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2、审核:审核人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现场踏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踏勘,出具现场勘验笔录,报审核人审核; 4、审批:受理人、审核人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批人(局分管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下达项目核准文件;对不予许可的,予以退回。 |
| 许可期限 | 各项材料齐全,各项费用缴齐后40天内办结。 |
| 办理窗口 | 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站 |
| 办理地址 | 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群三楼 |
| 投诉电话 | 82206367 |
| 联系电话 | 822063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