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胶州市地方税务局 |
| 联系地址 | 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三楼 |
| 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发票领购申请表》(附标准表格及标准样本),递交申请材料并且在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受理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补正的书面凭证,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2.审查:审查人在8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勘察; 3.决定:受理人、审查人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批人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放发票领购簿。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予以退回。 |
| 办理期限 | 18个工作日(受理5个工作日,审查8个工作日,决定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对以上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负责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办理窗口 | 胶州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各税务所 |
| 受理单位 | 胶州市地方税务局 |
| 联系地址 | 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三楼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审批条件 | 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
| 申请材料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发票领购申请表:(原件2份,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 4、发票专用章、财务章印模:(原件1份,备案) 5、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仅限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6、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1份) 7、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8、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