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胶州市国土局 |
| 联系地址 | 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三楼 |
| 许可条件 |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 5、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
| 申请材料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重大项目需提交重大项目(实事工程)呈批表);(原件一份) 2、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原件一份)? 3、属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4、用地位置图(用红笔标注在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A4纸);(复印件一份)? 5、平面布局图(须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份) 6、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如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
| 许可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行政服务大厅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并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重大项目要填写《重大项目(实事工程)呈报表》)(附:标准表格及标准样本),递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在60分钟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2、审核:审核人在5个工作日内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现场踏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及时到项目拟选址现场进行踏勘,出具现场踏勘笔录,报审核人审核; 4、审批:受理人、审核人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批人(局分管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对不予许可的,予以退回。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 许可期限 | 各种审核、审批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 办理窗口 | 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国土资源局窗口 |
| 联系电话 | 82206351 |
| 办理地址 | 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群三楼 |
| 投诉电话 | 822063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