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临时使用国有、集体土地  
 
受理单位胶州市国土局
联系地址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三楼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
2、符合规划要求;
3、使用完毕后恢复原有面貌。
申请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原件两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平面布局图;(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用地单位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签订的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原件一份)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人到行政大厅国土资源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受理人60分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补正的书面凭证,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2、现场踏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人1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进行踏勘,出具现场勘验笔录,报审核人审核;
3、审核:审核人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4、审批:受理人、审核人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批人(局分管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下达项目审核文件;对不予许可的,予以退回。
许可期限各种审核、审批材料齐全,各项费用缴齐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窗口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理地址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群三楼
联系电话82206351
投诉电话82206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