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胶州市环保局 |
| 联系地址 | 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三楼 |
| 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依法公示10日除外) |
| 办理窗口 | 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环保窗口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 |
| 许可条件 | 1、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的; 2、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不经该污染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理即可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 3、以新的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替代原有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4、水污染物排放方式由直排改为纳管,且纳管后不影响末端污水处理厂处理的。 |
| 申请材料 | 1、经批准建设的该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及验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 2、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及处理报告;(原件1份) 3、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4、委托有能力单位处理的证明或者达标排放的证明(监测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5、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涉及水污染物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者集中式市政污水排放管道的,需提交水利部门同意纳管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
| 办理程序 | 1、受理:提交受理申请表等相关申请材料。受理人在30分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的书面材料。 2、现场踏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科室负责人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后分配给审批人员进行项目现场踏勘。 3、公示:依据法律、法规将项目公示(10日)。 4、审批:5个工作日内按法定程序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对准予许可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予以退回。 |
| 联系电话 | 8220639 |
| 投诉电话 | 822063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