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拆除、关闭、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及场所的审批  
 
受理单位胶州市环保局
联系地址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三楼
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依法公示10日除外)
办理窗口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环保窗口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
许可条件1、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的;
2、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不经该污染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理即可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
3、以新的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替代原有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4、水污染物排放方式由直排改为纳管,且纳管后不影响末端污水处理厂处理的。
申请材料1、经批准建设的该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及验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
2、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及处理报告;(原件1份)
3、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4、委托有能力单位处理的证明或者达标排放的证明(监测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5、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涉及水污染物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者集中式市政污水排放管道的,需提交水利部门同意纳管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办理程序1、受理:提交受理申请表等相关申请材料。受理人在30分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的书面材料。
2、现场踏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科室负责人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后分配给审批人员进行项目现场踏勘。
3、公示:依据法律、法规将项目公示(10日)。
4、审批:5个工作日内按法定程序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对准予许可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予以退回。
联系电话8220639
投诉电话82206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