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胶州市环保局 |
| 联系地址 | 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三楼 |
| 审批条件 | 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作业的,完成了夜间施工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1、确因工艺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施工; 2、因抢险、抢险等应急施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夜间施工; 3、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地下管网等)建设确需夜间施工。 4、项目所处地比较敏感,必须进行公示。 5、连续作业前3天申报。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 申请材料 | 1、施工单位提报关于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施工工程初次申请夜间施工审批的,需提交工程施工进度表。(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原件,一式二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二份) 5、公众意见表(原件,一式二份) |
| 办理程序 | 1、受理: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受理人在30分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的书面材料。 2、现场踏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科室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后分配给审批人员进行项目现场踏勘。 3、在夜间施工前,建设单位将该项目公示2日,组织填写公众参与意见表。 4、审批:根据公示意见,按法定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对准予许可的,通知建设单位;对不予许可的,予以退回。 |
| 办理期限 | 4个工作日(公示时间除外)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窗口 | 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环保窗口 |
| 备注 | 对以上公示的行政服务审批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三楼。 |
| 许可单位 | 胶州市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