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胶州市环保局 |
| 联系地址 | 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三楼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
| 审批条件 |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 2、符合流域、区域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合理; 3、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 4、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化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 5、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 6、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 7、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的要求; 8、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控制的要求。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问题较复杂,所处位置较敏感或可能引起环境纠纷,必须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大多数居民或有关单位的意见。 |
| 申请材料 | 1、报告表(一式四份,报告表需提供电子版文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 2、技术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一式四份,可选) 3、专家考核表;(一式一份,可选) 4、公众或有关单位参与意见;(一式一份,可选) 5、评审会议纪要及签到表(一式一份,可选) 注: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出具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出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水利、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审批意见;(一式一份) |
| 办理程序 |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申办人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附件,受理人在60分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的书面材料。 2、审批:审批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30日内按法定程序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对准予许可的,通知建设单位;对不予许可的,予以退回。 |
| 办理期限 | 审批报告表30日。(依法公示日期10日除外)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窗口 | 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环保局窗口 |
| 备注 | 对以上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三楼。 |
| 许可单位 | 胶州市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