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胶州市九龙镇 |
| 联系地址 | 九龙镇便民服务中心 |
| 法定时限 | 自接到生育申请之日起5日内上报。 |
| 许可依据 |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许可条件 |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10、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11、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
| 申请材料 | 1、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书; 2、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1份) 3、夫妻双方二寸合影照片一张; 4、当事人具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1份) 5、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原件1份) 6、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
| 许可程序 | 1、申请。申请人到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登记员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4、办证。符合条件的,上报市计生局审批发证。 |
| 办理窗口 | 九龙镇便民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 联系电话 | 85252007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