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胶州市九龙镇 |
| 联系地址 | 九龙镇便民服务中心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许可条件 |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4、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
| 申请材料 |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经营场所的土地合法使用证明;(依照《土地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林木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与本公司劳动合同证明各1份) 4、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的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林木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及公司简介;(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注册资本材料;(公司验资证明) 7、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需提供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8、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需提供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9、从事林木良种经营的,应提供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林木良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
| 许可程序 | 1、申请。申请人到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登记员进行登记,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上报。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林业局审批。 4、反馈。待林业局作出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出具《反馈意见书》。 |
| 许可期限 | 受理之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审批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
| 办理窗口 | 九龙镇便民服务中心—九龙镇农业科技服务中心 |
| 联系电话 | 85250009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