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营海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 办理条件 | 1.收养人家庭和睦,工作稳定,道德品质良好,家庭成员均有收养儿童的良好愿望。 2.夫妻双方必须年满三十周岁。 3.家庭年收入5万人民币以上,居住面积80平方米以上。家庭主要成员高中以上学历,且无犯罪记录。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病及传染病) |
| 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人到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3.上报。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青岛市儿童福利院办理。 4.反馈。便民服务中心待收养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申请人。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 申请材料 | 1.收养申请书1份;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1份;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子女情况、有无抚养能力的证明1份; 4.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登记,包括既往婚育情况1份; 5.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应附乙肝五项化验单据1份; 6.银行存款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1份; 7.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公告两份。 |
| 备注 | |
| 办理窗口 | 营海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 |
| 办理期限 | 便民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 |
| 联系电话 | 852608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