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许可条件 | 一、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 |
| 申请材料 | 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
| 许可程序 | 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三、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四、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五、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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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期限 |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原件1份) 3.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
| 联系电话 | 1.申请。申请人到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并出具《便民事项受理通知单》。 3.审查。便民服务中心转交办理单位审查,在20日内上报市计生局审批。 4.反馈。便民服务中心待市计生局做出是否办理的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出具《便民事项办理结果反馈单》。 |
| 办理窗口 | 便民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20内上报 |
| 备注 | 0532-83222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