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胶东镇_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扶助对象的确认  
 
许可依据《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许可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1973 年至 2001 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 60 周岁
申请材料1.本人、配偶、现存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2.奖励扶助对象、配偶及子女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3. 个人申请、本人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三张;
4.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或婚育状况证明;
5.配偶、子女死亡的出具死亡证明、再婚、外迁和生育情况不明的要有再婚、外迁前原地计划生育婚育情况证明;
6.生育证复印件或生育情况证明(1980年以后生育的二孩、1988年以后生育的一孩出具);
7.收养证(1992年以后收养的);
8.申报表。
许可程序1.申请。申请人到村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村级审议公示。
2.受理。胶东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受理。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3.审查。胶东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计生局审批。
4.反馈。胶东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待市计生局做出是否办理的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申请人。
许可期限90日
办理窗口胶东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统计室
联系电话8826592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