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依据 |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
| 许可条件 |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1973 年至 2001 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 60 周岁。 |
| 申请材料 | 1.个人申请、本人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三张; 2.奖励扶助对象、配偶及子女的户籍证明; 3.奖励扶助对象、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或婚育状况证明; 5.配偶、子女死亡的出具死亡证明、再婚、外迁和生育情况不明的要有再婚、外迁前原地计划生育婚育情况证明; 6.生育证复印件或生育情况证明(1980年以后生育的二孩、1988年以后生育的一孩出具); 7.收养证(1992年以后收养的); 8.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 9.申报表; 10.评议表。 |
| 许可程序 | 1.申请。申请人到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并出具《便民事项受理通知单》。 3.审查。便民服务中心转交办理单位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计生局审批。 4.反馈。便民服务中心待市计生局做出是否办理的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出具《便民事项办理结果反馈单》。 |
| 许可期限 | 便民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30日内上报 |
| 联系电话 | 0532-83222375 |
| 办理窗口 | 马店镇便民服务中心计划生育窗口 |
| 备注 | 对以上公示内容,便民服务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办理。凡符合办理条件的,中心将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或上报;对无法办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