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 许可条件 | 持有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 |
| 申请材料 | 1、《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 2、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说明运输发货单位(人)、收货单位(人)、运输起止地、运输种类和数量、运输时间的申请报告。 5、运输出县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购销合同或交换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
| 许可程序 | 1、受理2、现场踏勘3、审批发证。 |
| 许可期限 | 上报后15个工作日 |
| 办理窗口 | 农业科技服务中心 |
| 联系电话 | 83222068 |
| 备注 |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在承诺许可期限内办理完毕,若材料不全,退回限期补齐再办。有意见可投诉,投诉电话为镇督察办公室:83220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