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 许可条件 | 1.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2.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发现国家规定的检疫对象和补充检疫对象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病虫害,或经除害处理后符合发证条件。 |
| 申请材料 | 1、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现场检疫检验证明或除害处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经营者的货物或产品的货值有效证明(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按国家林业局办公室的文件精神,凡调出我省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必须提交跳入地森检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 |
| 许可程序 | 1、受理2、现场踏勘3、审批发证 |
| 许可期限 | 上报后15个工作日 |
| 办理窗口 | 农业科技服务中心 |
| 联系电话 | 83222068 |
| 备注 |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在承诺许可期限内办理完毕,若材料不全,退回限期补齐再办。有意见可投诉,投诉电话为镇督察办公室:83220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