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电话 | 83222068 |
| 备注 |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在承诺许可期限内办理完毕,若材料不全,退回限期补齐再办。有意见可投诉,投诉电话为镇督察办公室:83220012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许可条件 | 常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
| 申请材料 |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2)自有品种的证明; (3)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
| 许可程序 | 1、申请;2、审核;3、上批申报。 |
| 许可期限 | 上报后6个工作日 |
| 办理窗口 | 农业科技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