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 办理条件 | 1.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2.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发现国家规定的检疫对象和补充检疫对象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病虫害,或经除害处理后符合发证条件。
|
| 申请材料 | 1.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现场检疫检验证明或除害处理证明1份; 2.经营者的货物或产品的货值有效证明(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1份; 3.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1份。
|
| 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人到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并出具《便民事项受理通知单》。 3.审查上报。便民服务中心转交办理单位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林业局审批。 4.反馈。便民服务中心在收到市林业局做出的是否予以办理的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出具《便民事项办理结果反馈单》
|
| 办理期限 | 便民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 |
| 办理窗口 | 南关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农业科技窗口 |
| 联系电话 | |
| 备注 | 对以上公示内容,便民服务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办理。凡符合办理条件的,中心将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或上报;对无法办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