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办理条件 |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
| 申请材料 |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份; 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1份;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1份; 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1份;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1份; 2.自有品种的证明1份; 3.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1份 |
| 办理程序 | 。 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并出具《便民事项受理通知单》。 3.审查上报。便民服务中心转交办理单位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农业局审批。 4.反馈。便民服务中心在收到市农业局做出的是否予以办理的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出具《便民事项办理结果反馈单》。 |
| 办理期限 | 便民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 |
| 联系电话 | |
| 备注 | 对以上公示内容,便民服务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办理。凡符合办理条件的,中心将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或上报;对无法办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办理窗口 | 南关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农业科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