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人到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并出具《便民事项受理通知单》。 3.审查上报。便民服务中心转交办理单位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农业局审批。 4.反馈。便民服务中心在收到市农业局做出的是否予以办理的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出具《便民事项办理结果反馈单》。 |
| 联系电话 | |
| 办理窗口 | 南关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农业科技窗口 |
| 办理期限 | 便民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办理条件 |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5.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
| 申请材料 |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1份; 2.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1份;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1份;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1份; 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1份; 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1份;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1份; 8.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1份。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