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许可条件 |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4.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
| 申请材料 |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的土地合法使用证明;(依照《土地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林木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本公司劳动合同证明各1份); 4、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的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公司负责人或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林木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及公司简介; 7、注册资本资料;(公司验资报告及证明); 8、从事林木良种生产的,应供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林木良种证明; 9、收购和调剂使用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需提供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的证明材料; 10、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需提供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11、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材料。 |
| 许可程序 | 1、受理;2、审核;3、现场踏勘;4、审批。 |
| 许可期限 | 上报后20个工作日 |
| 办理窗口 | 农业科技 |
| 联系电话 | 8288701 |
| 备注 |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在承诺许可期限内办理完毕,若材料不全,退回限期补齐再办。有意见可投诉,投诉电话为镇督察办公室:88288712 |